【以案说法】“刷”出来的刑罚——7名被告参与网络刷单被判刑
在网购时代,网络店铺商品的好评数量、销量、店家信誉是消费者挑选商品的重要依据,但是这些“满分好评”,高额交易量,却有可能是“刷”出来的。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为电商提供刷单、刷好评服务的案件,其中刷单平台曾某某等四人被认定为犯非法经营罪,网络商家吴某某等三人被认定犯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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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1年,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先后多次购买了多款刷单软件,并在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况下,租用办公场地,雇佣人员开展刷单业务。经审计认定,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共获取利润1000余万元。
网络商家吴某某等三人为提高网络店铺销量和利润,与曾某某等四人联系,通过刷单平台刷单。经审计认定,吴某某等三人通过刷单共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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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并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况下,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该四人的行为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至四百五十万不等。
被告人吴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该三人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法院依法以虚假广告罪判处吴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同时判决追缴七名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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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部分商家为获取短期利益,采用“刷单炒信”的方式破坏市场竞争。法官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商家也应当秉持诚信经营,恪守法律底线和商业道德,以合法手段和途经提升产品销量,以过硬的质量和服务获得群众好评,如此才是经营正道。
原标题:《【以案说法】“刷”出来的刑罚——7名被告参与网络刷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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