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SEC执法制度之启示

简介: 首页 > 期刊论文 > 集刊 > 正文 美国SEC执法制度之调查程序及双方当事人权利配置 期刊名称: 《金融法苑》 期刊年份: 2005年 期号: 4 页码: 10

首页 > 期刊论文 > 集刊 > 正文

美国SEC执法制度之调查程序及双方当事人权利配置

期刊名称:

《金融法苑》

期刊年份:

2005年

期号:

4

页码:

109

作者:

董炯;覃舸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广西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学科分类:

证券法

摘要:

关键词:

英文摘要:

英文关键词:

美国SEC执法制度之调查程序及双方当事人权利配置

董炯 覃舸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广西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启动正式的执法程序之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常会进行一些调查,再根据调查的结果来决定采取哪一种执法程序。因此,SEC的调查程序是执法程序的准备阶段,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由于SEC执行的证券法律数量众多,SEC历年来制定的监管规则更是数不胜数,调查对象不同,适用的法律就不同,调查程序也就存在许多差异,因此,很难在一篇文章里描述SEC所有类型的调查程序。这里,只能就SEC通常所采取的调查技术,作一个简单介绍,主要突出SEC实施调查所拥有的一些法定权力以及被调查人拥有的对抗调查的权利,后者既包括宪法权利,也包括法定权利和某些特权(privilege)。

一、调查的启动

1.非正式调查

当SEC的执法部门了解到,可能存在违反联邦证券法以及SEC根据法律所制定的规章与规则的行为时,在一般情况下,就会展开初步调查,这一阶段通常为非正式调查,有时也被称为“事项询问”(matter under inquiry)。启动非正式的调查,完全属于SEC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这种调查,可以是一次会见,也可以是电话访谈,有时,执法官还会检查一些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以决定是否展开进一步调查。在非正式调查过程中,执法官的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调查的顺利进行,主要依靠被调查公司及个人的自愿配合。但是,当执法官不能顺利地获取其所期望的资料时,比如公司的记录、备忘录或会计账簿,执法官将视情况,启动正式的调查程序。

即便在非正式调查中,执法官也会告知自愿接受调查者一些注意事项:此次会谈是自愿的;SEC是否会发出正式的调查令;接受调查者有权在律师陪同下参加会谈;对于执法官在会谈中的记录,SEC在日常工作中将使用这些信息;尽管此次作证无须宣誓,但是,被调查者应当明白,故意在这样的调查过程中向执法官提供错误的信息是一种犯罪。

2.正式调查

如果非正式的调查不能解决问题,或是有较为充足的证据表明可能存在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SEC将有权发出正式调查令( for-mal order of investigation)展开正式调查。为了查清触犯联邦证券法的潜在违法行为,SEC拥有非常广泛的调查权。但与非正式调查相比,正式调查程序对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多得多,正式的调查程序应当遵守《联邦行政程序法》(APA)的各项要求。执法官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都要制作备忘录,结束调查,也有严格的条件:执法官必须为暂停进一步调查提供合理解释,并获得执法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不过,从本质上来讲,正式调查程序只是一种发现事实的程序,而非作出裁决的程序。最高法院在一起著名的判例中主张,“它不能裁决当事人的权利”[1]。

二、正式调查中SEC的权力与手段

1.传票(subpoena)

在正式的调查中,传票是SEC执法的重要工具之一。联邦有关证券的法律赋予SEC发出调查传票的权力,可以要求美国境内的任何证人到任何指定的听证地点作证或者提供有关文件[2]。按照内容来分,传票有两种,一种是仅要求证人出席的证明传票(subpoena adtestificandum),一种是要求证人携带相关文件出席的传票(subpoenaduces tecum)。按照方式来分,传票又分为现场检查的传票和非现场检查的传票。如果当事人认为SEC的传票存在缺陷或者选择不作证、不提供传票要求的文件,SEC可以申请联邦地区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SEC展开调查的权力、SEC试图获取的资料以及传票所涉及的范围。抵制传票是被调查当事人向SEC挑战的第一个机会,但前提是必须具有合理的理由[3],否则,拒绝执行传票是一种轻罪,可能被处以1年以下监禁、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作者其他论文

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对民诉法第228条第2款适用的建议邓晓静;覃舸 /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 2015年第1期美国SEC执法制度概述 董炯;覃舸 / 《金融法苑》 / 2005年第9期美国SEC执法制度之启示 董炯;覃舸 / 《金融法苑》 / 2005年第6期美国SEC执法制度之基本类型 董炯;覃舸 / 《金融法苑》 / 2005年第5期更多 >>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保存

取消

您已成功保存该检索条件,

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检索” 进行查看或编辑

管理检索

关闭

法信简介

关于法信

关于我们

法信资讯

法信大事件

您的权益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用户协议

产品服务

使用帮助

网站地图

前往购买

申请试用

联系我们

意见反馈

电话联系:400-827-6755

法信小程序

安卓APP下载

法信公众号

苹果APP下载

合作伙伴

友情链接

人民法院出版集团

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东方法律

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案例库

中国标准在线服务网

©2013-2025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版权所有京ICP备14059732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616号

亲爱的用户:

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内容,点击登录或注册。

如果您所在单位、机构希望了解或采购法信,请点此联系咨询。

欢迎关注"法信"公号(Legal_information),第一时间获取法律咨询及实务消息。

扫描关注法信公号

亲爱的用户:

您目前没有该版块的访问权限,欢迎选择以下途径获取。

咨询购买

申请试用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点此登录

微信

QQ

QQ空间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豆瓣

纯文本

Word

超文本

PDF

下载的文件类型:

保留基本属性信息

保留正文中的分类词信息

取消 确认

删除 保存

文件类型

纯文本

Word

超链接

pdf

接收邮箱

发送重置

取消收藏

收藏

请到“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看收藏结果

标亮

查找:

查找

上一个

下一个0,共0

分享

下载

打印

全文批注

发邮件

收藏

全文查找

复制 | 笔记

内容已经成功复制到粘帖板

笔记

关联法条